济宁 县区 问政 关注 视听 辟谣 专题 发布厅 党建 活动 公益 文学 健康 商业
首页 > 经典案例 > 正文

别再让谣言催生“社会性死亡”
2020年12月14日10:34   来源:南方日报

最近,“被造谣出轨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登上热搜。网络谣言导致人“社会性死亡”的话题再次受到关注。

今年7月,郎某、何某二人在快递点偷拍吴女士,分饰吴女士和快递员两个角色,炮制暧昧聊天记录,将相关内容发到微信群。二人随后被行政拘留9日并公开道歉。然而,谣言的杀伤力才刚刚开始显现:网上的不实信息仍在传播,吴女士要面对网友辱骂和亲朋议论,原就职单位将她辞退,找工作被拒,被确诊抑郁……人们把当众出丑形容为“社会性死亡”,大致意思是羞到想要立刻去世。这里的“社会性死亡”,展示了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残酷一面。

一边是受害者生活事业被彻底打乱、名誉不知何时才能修复,一边是造谣者被行拘几天、戴着墨镜口罩道了歉就可以像没事人一样继续过日子。造谣的成本和危害相比,是不是太低了?

目前,吴女士已委托律师提起刑事自诉。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也就是说,造谣者除了要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承担行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不知两名造谣者事先了解法律后果,还会不会认为自己只是“闹着玩”,但显然,网络谣言、网络暴力引发“社会性死亡”已经有很多先例。两年前德阳医生自杀事件,今年的罗冠军梁颖事件、清华学姐事件,有些从一开始就是谎言,有些是真相尚未完整呈现时舆论就开始站队,进而谣言四起。事实反复证明,在网络时代让一个人“身败名裂”有多容易,受害者洗清冤屈又有多艰难。

治理造谣需要惩前毖后,谣言受害者可以依法依规主张权利。可问题是,让人“社会性死亡”的“凶手”,难道只是制造谣言的人吗?以本次事件为例,有报道称“出轨聊天”被转发到的所有组群总人数超过五万,大量扩散的背后,多少转发者缺乏对谣言的识别能力?又有多少人怀有和造谣者一样的窥私欲、猎奇心?警方已经作出处理,那些仍在新闻下留言“一个巴掌拍不响”的人是何居心?用人单位不愿接受谣言受害者,又是什么道理?一旦社会风气如此,谁又能保证下一个“社会性死亡”的不会是自己?

在社会治理层面,发生在私域的谣言自身性质决定了由相关部门介入辟谣可能相对滞后,而且侮辱、诽谤等罪名也有门槛和限制。因此,可以借鉴国家针对公共领域谣言的整治措施,完善网络平台审核和谣言标识机制,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推动形成拒绝造谣传谣信谣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