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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轨方净身出户?遇到这些法律问题别轻信谣言
2018年05月29日16:14   来源:新疆法制报

不少事情看似有道理,但实际上于法无据,有些“法律谣言”大行其道,给不少人带来了困惑。

谣言1 出轨方净身出户?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民王某因妻子李某出轨,双方协议离婚,王某要求李某“净身出户”,李某反对。

今年5月,因双方财产分割存异议,王某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李某净身出户。

调解过程中,法官了解到,王某是通过一些影视剧了解到“出轨方净身出户”这一“法律知识”的。法官表示,法律上从未有此规定。

经调解,王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 分割财产权利难剥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法官丁磊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均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中提到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非剥夺对方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如果出轨仅仅是在婚姻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没有达到同居或者重婚的程度,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难以得到支持。

谣言2 父还子债天经地义?

2016年4月,刘青向朋友王洁借款26万余元,还款期限到期后,刘青一直未能偿还借款,其父亲刘强在2017年3月又向王洁出具了《担保承诺书》,承诺自愿为刘青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全部债务还清为止。

即使这样,刘青依旧没能及时偿还债务,2017年12月,王洁将刘青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刘青在调解协议书上确认,将在2018年2月偿还债务本息共计30万元。

虽然调解达成,但临近约定的还款日期时,刘青不但没能偿还债务,还失去了联系。王洁只能起诉刘青的父亲刘强,以双方签署的《担保承诺书》为依据,要求刘强代为偿还债务。

面对儿子的债务和自己签下的担保书,刘强在今年4月凑够了全部应还款项。

法官说法:子债父还、父债子还有条件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虽然“父债子还、子债父还”是一种传统观念,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本案中,刘青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借款项的用途与其父母无关,只因为刘强签署的担保书,才让其对儿子欠下的债务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

法官表示,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是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来偿还。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就没有偿还责任。

谣言3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

张飞和黄浩是多年好友,2014年张飞向黄浩借款30万元。黄浩将自己的全部积蓄拿出,又向亲友借款十几万元,凑够30万元借给了张飞。

2016年,张飞没能还钱,黄浩将自家房子抵押贷款,偿还了借亲戚的钱,随后将张飞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偿还30万元的债务,法院支持了这一诉求。

判决生效后,张飞逃避执行,在强制执行阶段,张飞向执行法官表示,自己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无需执行债务。

执行法官多次与张飞及其家人沟通,并明确告知,即便是只有一套住房,也可以进行司法拍卖,只要申请执行人以其生活的必要面积支付5至8年的房屋租金即可。

最终,被执行房屋经过司法拍卖,以62万元成交,张飞用拍卖所得偿还了债务。

法官说法:唯一住房不是拒绝执行“挡箭牌”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郭晓鸥介绍,司法实践中,以为唯一住房就不会被执行的人很多。虽然相关规定中“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据介绍,《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郭晓鸥表示,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只要保障对方的临时过渡居住权即可。“唯一住房”现在已经难以成为逃避执行的“挡箭牌”。